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債 務 人 林羽琴


林亨竹


蔣燿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2,761,06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利息 違約金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年利率(%) 計算基準數額即逾期利息(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年利率(%) 001 77,960元 115年1月26日起至115年7月26日止 3.640 左列利息欄算得利息數額 115年1月26日起至115年7月26日止 3.640 115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1 左列利息欄算得利息數額 115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1
002 22,683,109元 114年9月26日起至115年3月26日止 3.640 左列利息欄算得利息數額 114年9月26日起至115年3月26日止 3.640 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1 左列利息欄算得利息數額 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1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