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詩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詩軒於民國114年04月0
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15年01月21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8567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
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林詩軒於民國113年07月09日向債權
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
月2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8516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
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
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
息。緣相對人林詩軒於民國107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606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1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
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4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3592元 林詩軒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710% 002 新臺幣159323元 林詩軒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80% 003 新臺幣119787元 林詩軒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詩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詩軒於民國114年04月0
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15年01月21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8567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
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林詩軒於民國113年07月09日向債權
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
月2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8516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
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
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
息。緣相對人林詩軒於民國107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606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1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
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4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3592元 林詩軒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710% 002 新臺幣159323元 林詩軒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80% 003 新臺幣119787元 林詩軒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