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黃水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9,7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19,747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3.88% 114年12月21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 以本金4,637元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 115年1月21日起至115年2月20日止 以本金9,327元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 115年2月21日起至115年3月20日止 以本金14,071元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 115年3月21日起至115年6月20日止 以本金319,747元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 115年6月21日起至115年9月20日止 以本金319,747元按年息百分之2.776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5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黃水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9,7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19,747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3.88% 114年12月21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 以本金4,637元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 115年1月21日起至115年2月20日止 以本金9,327元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 115年2月21日起至115年3月20日止 以本金14,071元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 115年3月21日起至115年6月20日止 以本金319,747元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 115年6月21日起至115年9月20日止 以本金319,747元按年息百分之2.776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