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
債 權 人 吉榮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雄

上列債權人吉榮樹脂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新賀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吉榮樹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除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
外(債權人自行查明向本院陳報),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
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改列該正確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