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3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代 理 人 施建華
債 務 人 林耕作


林泳羽


一、債務人林耕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90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林耕作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林泳羽
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利息 違約金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年利率(%) 計算基準即逾期利息金額(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年利率(%) 001 160,107元 114年12月10日起至115年1月9日止 1.915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115年1月10日起至115年7月9日止 3.6399 左列利息欄算得利息金額 115年1月10日起至115年7月9日止 3.6399 11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左列利息欄算得利息金額 11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002 17,795元 114年12月10日起至115年1月9日止 1.915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115年1月10日起至115年7月9日止 3.6399 左列利息欄算得利息金額 115年1月10日起至115年7月9日止 3.6399 11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左列利息欄算得利息金額 11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備註 貸款逾期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