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鄭仲羽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鄭仲羽為本票債務人鄭仲芸之繼承人而聲請
對鄭仲羽核發支付命令;然鄭仲芸於民國114年9月28日死亡
時,由其父鄭博恭繼承,鄭博恭嗣於同年10月3日死亡,且
鄭仲羽已拋棄對鄭博恭之繼承權,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字
第6658號公告影本可佐,則鄭仲羽形式上顯非鄭仲芸之繼承
人。是依聲請意旨足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