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黄雅芳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5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黄雅芳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