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債 權 人 呂水波
上列債權人呂水波因與債務人陳寶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呂
水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查支票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本件支票依其
退票理由單所示,應依退票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債 權 人 呂水波
上列債權人呂水波因與債務人陳寶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呂
水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查支票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本件支票依其
退票理由單所示,應依退票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