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黃靖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591元,暨自民國11
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
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
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靖貽向債權人借款33,576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
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399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
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
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
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
幣12,591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
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