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志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0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志青於民國94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
4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
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
止累計48,226元正未給付,其中46,283元為本金;1,850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志青於民國94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19,825元正未給付,其中19,18
3元為本金;54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283元 陳志青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183元 陳志青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志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0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志青於民國94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
4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
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
止累計48,226元正未給付,其中46,283元為本金;1,850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志青於民國94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19,825元正未給付,其中19,18
3元為本金;54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283元 陳志青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183元 陳志青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