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翟子震


劉秀桂即翟劉秀桂



一、債務人翟子震、劉秀桂即翟劉秀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291,8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翟子震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秀桂即
翟劉秀桂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3筆,總計新臺幣(
以下同)348,81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
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0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
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
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4年9月1日已屆還款
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
1.685%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
利率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775%。)又依借據第六條
約定,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
息,計為2.775%。
㈢詎債務人翟子震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
,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
291,85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8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1859元 翟子震、劉秀桂即翟劉秀桂 民國114年9月1日 至民國115年2月23日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91859元 翟子震、劉秀桂即翟劉秀桂 民國115年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1859元 翟子震、劉秀桂即翟劉秀桂 民國114年10月2日 至民國115年2月23日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91859元 翟子震、劉秀桂即翟劉秀桂 民國115年2月24日 至民國115年4月1日 年息0.2775 % 001 新臺幣291859元 翟子震、劉秀桂即翟劉秀桂 民國115年4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