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債 權 人 林昕穎
上列債權人林昕穎因與債務人黃彥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昕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對話記錄相對人確為債務人黃彥仁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彥仁(地址: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5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債 權 人 林昕穎
上列債權人林昕穎因與債務人黃彥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昕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對話記錄相對人確為債務人黃彥仁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彥仁(地址: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