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楊語喬即楊斯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5,5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楊語喬即楊斯涵於民國113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申
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
02月2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8953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50
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
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
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楊語喬於民國111年01
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
年02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1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
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
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
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
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
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0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6179元 楊語喬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130% 002 新臺幣17997元 楊語喬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