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9號
債 權 人 美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禎祥
上列債權人美璟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八駿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美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㈠請提出對璟奕有限公司之出貨單、請款單、送貨單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