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9號
債 權 人 美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禎祥
上列債權人美璟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八駿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美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發支付
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
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
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同債權
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