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債 權 人 莊佩霖
債 務 人 黃凱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文。又
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
真實之證據而言。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
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
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
事實,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
之聲請。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凱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據債權人所提資料,形式上難認已就其逾本命令第一項所載
金額及利息之部分為釋明,本院復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裁定
命於5日內補正本件債權之詳細計算方式及釋明文件;惟依
債權人於同年月30日所提之陳報狀內容,形式上尚不足以認
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逾本命令第一項所載金額及利息之債權
存在,是此部分之聲請難認已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5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債 權 人 莊佩霖
債 務 人 黃凱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文。又
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
真實之證據而言。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
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
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
事實,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
之聲請。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凱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據債權人所提資料,形式上難認已就其逾本命令第一項所載
金額及利息之部分為釋明,本院復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裁定
命於5日內補正本件債權之詳細計算方式及釋明文件;惟依
債權人於同年月30日所提之陳報狀內容,形式上尚不足以認
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逾本命令第一項所載金額及利息之債權
存在,是此部分之聲請難認已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