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47號
債 權 人 王紫容
上列債權人王紫容因與債務人施浩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紫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施浩龍終止契約並催告之釋明資料,倘無
法提出,請確認是否更正金額為新台幣8萬元(依借據計算1
14年10月10日至115年1月10日間應償還金額為8萬元)。
二、請求利息利率為百分之5之依據,倘有錯誤,並聲請更正之
(依借據兩造約定無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5年度司促字第747號
債 權 人 王紫容
上列債權人王紫容因與債務人施浩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紫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施浩龍終止契約並催告之釋明資料,倘無
法提出,請確認是否更正金額為新台幣8萬元(依借據計算1
14年10月10日至115年1月10日間應償還金額為8萬元)。
二、請求利息利率為百分之5之依據,倘有錯誤,並聲請更正之
(依借據兩造約定無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