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李欣縈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卓北巡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總金額或計息本金⑴新臺幣90,208元、⑵新臺
幣45,104元有無誤載?若否,其計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