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李欣縈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卓北巡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貴公司民國115年2月5日到院之民事陳報狀所載,請求總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631元,計息本金總額為90,208元
,其中計息本金45,104元之年息為百分之13.46、剩餘計息
本金45,104元之年息為百分之15,似與聲請狀所載未合(計
息本金90,208元之年息為百分之13.46、計息本金45,104元
年息為百分之15),請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暨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