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謝信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9,123元,及自民國114年10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4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信良前於民國(以下同)113年02月24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
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79,123
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