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4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鄭仕憲即鄭楷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20,50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
348710號函第二點,就金融機構既有存款帳戶、既有貸款
戶或既有信用卡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
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債務人為既有之
信用卡客戶,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
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
文件,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112年6月16日透過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聲請人於112年6月19日撥付新臺幣50萬元整予相對人,
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
標利率1.71%(月調)加0.72%計算之利息【現為2.43%】

㈢相對人於112年9月20日透過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聲請人於112年9月27日撥付新臺幣70萬元整予相對人,
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
標利率1.71%(月調)加1.99%計算之利息【現為3.7%】。
㈣相對人於113年4月02日透過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聲請人於113年4月9日撥付新臺幣30萬元整予相對人,
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
標利率1.71%(月調)加2.99%計算之利息【現為4.7%】。
㈤相對人於113年9月10日透過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聲請人於113年9月19日撥付新臺幣15萬元整予相對人,
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
標利率1.71%(月調)加10.79%計算之利息【現為12.5%】

㈥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
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
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
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
,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
書第十六條)。
㈦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
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㈧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
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㈨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皆已未依繳款,經聲請人屢次催索
,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
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
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合計新臺幣
1,220,505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6767元 鄭仕憲即鄭楷弘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19日止 年息2.43% 001 新臺幣336767元 鄭仕憲即鄭楷弘 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9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4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10087元 鄭仕憲即鄭楷弘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27日止 年息3.7% 002 新臺幣510087元 鄭仕憲即鄭楷弘 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4.4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7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40521元 鄭仕憲即鄭楷弘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09日止 年息4.7% 003 新臺幣240521元 鄭仕憲即鄭楷弘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5.6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4.7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33130元 鄭仕憲即鄭楷弘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19日止 年息12.5% 004 新臺幣133130元 鄭仕憲即鄭楷弘 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2.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