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37號
債 權 人 喬殿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沛宥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來源盛有限公司、台生興業有限公司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來源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
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
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
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因公司有獨立法人格,請分別敘明對債務人來源盛有限公司
、台生興業有限公司之請求金額各為何,並應提出與請求金
額相符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