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8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清松
債 務 人 妙嬡‧羅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2,0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98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代墊款(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71,843元 114年11月24日 2.295 1,000元 114年12月25日 002 14,063元 114年12月24日 2.295 115年1月25日 003 148,897元 114年10月19日 2.295 114年11月20日 004 7,289元 114年12月19日 2.295 115年1月2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5年度司促字第98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清松
債 務 人 妙嬡‧羅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2,0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98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代墊款(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71,843元 114年11月24日 2.295 1,000元 114年12月25日 002 14,063元 114年12月24日 2.295 115年1月25日 003 148,897元 114年10月19日 2.295 114年11月20日 004 7,289元 114年12月19日 2.295 115年1月2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