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5年度司執字第95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9514號
債 權 人 楊仕海

債 務 人 曾怡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怡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曾怡鈞所有車輛(車號00
0-0000),且該車輛所在地為臺中市,有聲請狀在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