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5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日新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羅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是否已歿無繼承權、已歿被再轉
繼承或已歿被代位繼承均應列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或因無繼承人而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資料,並列債務人
羅謙之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關係人,及提出更正
關係人記載之聲請狀、依更正後之關係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二、查陳三即陳國樑並非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所載債務人,請釋
明貴農會對其債權(本院102司執乙字第33217號債權憑證所
載本院96年度促字第5539號支付命令)為本件抵押權擔保債
權之依據,並出相關釋明文件;如不能釋明,請於更正之聲
請狀刪除關於陳三即陳國樑之相關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