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豐功特餐飲娛樂等四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票款金額新臺幣2,658,000元是
否正確(本票票載金額為新臺幣26,232,000元);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