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周志安
上列聲請人周志安因與相對人林濋宜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周
志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並簽
名或蓋章,及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2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濋宜即林柔文(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相對人如有誤載,請併提出
記載正確相對人姓名、戶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5年度司票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周志安
上列聲請人周志安因與相對人林濋宜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周
志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並簽
名或蓋章,及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2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濋宜即林柔文(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相對人如有誤載,請併提出
記載正確相對人姓名、戶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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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