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蘼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筠婷
上列聲請人蘼樾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淑盈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民國115年1
月25日之部分是否有誤載(聲請狀附本票到期日為115年2月2
8日);如未誤載,請釋明得於到期日前提示並請求到期日前
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如有誤載,請提出記載正確提
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更正後聲請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5年度司票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蘼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筠婷
上列聲請人蘼樾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淑盈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民國115年1
月25日之部分是否有誤載(聲請狀附本票到期日為115年2月2
8日);如未誤載,請釋明得於到期日前提示並請求到期日前
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如有誤載,請提出記載正確提
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更正後聲請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