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江富明
上列聲請人江富明因與相對人李政益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江
富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
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附表本票未載到期日,依
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
算日。故請具狀釋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