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詹秉洋
相 對 人 賴偉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43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4年1月23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日 TH0000000 002 106年1月27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日 WG0000000 發票日改寫未經簽名,不生改寫效力,應以改寫前日期記載為準。 003 114年1月31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日 WG0000000 004 114年3月4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日 WG0000000 005 114年3月14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日 WG0000000 006 114年4月14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