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莊志強
相 對 人 林峻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提示未
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
法第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3本票於新臺
幣(下同)288,750元範圍准予強制執行,惟查該本票以文字
及號碼分別記載為「貳拾捌萬捌仟柒佰伍元整」、「288750
」。依上開規定,該本票票面金額即應以文字記載即288,70
5元為準,聲請人逾此部分聲請無理由,其餘聲請則核與票
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53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3月3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2 112年4月2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3 112年5月3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4 112年5月17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5 112年5月21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6 112年6月30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7 112年6月3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8 112年7月11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9 112年8月2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10 112年10月2日 195,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11 112年10月12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12 112年11月2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13 112年12月30日 288,705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14 113年3月30日 387,046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15 113年6月30日 453,813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16 113年9月30日 532,093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5年度司票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莊志強
相 對 人 林峻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提示未
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
法第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3本票於新臺
幣(下同)288,750元範圍准予強制執行,惟查該本票以文字
及號碼分別記載為「貳拾捌萬捌仟柒佰伍元整」、「288750
」。依上開規定,該本票票面金額即應以文字記載即288,70
5元為準,聲請人逾此部分聲請無理由,其餘聲請則核與票
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53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3月3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2 112年4月2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3 112年5月3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4 112年5月17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5 112年5月21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6 112年6月30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7 112年6月3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8 112年7月11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9 112年8月2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10 112年10月2日 195,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11 112年10月12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12 112年11月2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13 112年12月30日 288,705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14 113年3月30日 387,046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15 113年6月30日 453,813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16 113年9月30日 532,093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