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補字第1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郭津雨
被 告 許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8000元(詳如起訴狀附
表1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1之物品可否更具體(品名、規格、數量)?被告何換門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