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補字第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薛淑美
被 告 柯磁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11774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萬876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718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萬9218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51萬300元 1 利息 751萬300元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1月16日 (20/365) 5% 2萬576.16元 小計 2萬576.16元 合計 753萬876元
115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薛淑美
被 告 柯磁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11774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萬876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718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萬9218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51萬300元 1 利息 751萬300元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1月16日 (20/365) 5% 2萬576.16元 小計 2萬576.16元 合計 753萬8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