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訴字第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傅上華
被 告 小人襪織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0萬3,56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小人襪織造有限公司(下稱小人襪公司)於
民國112年12月8日邀同被告邱泰華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
簽立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貸款約定書)
,並同意原告揭露於網路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
書(下稱系爭授信約定書)為合約之一部分,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拆成兩筆借款140萬元及60萬元撥付
,下稱系爭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1月12日起至116
年1月12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均攤,利息則按原告之企
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1.98%,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息
(被告違約時為1.72%+1.98%=3.7%);並約定借款到期(含
經原告主張視為全部到期)未全部清償時,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付違約金。且依系爭授信約定書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
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小人襪公司自114年2月13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0萬3,56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邱泰華為小人襪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貸款約定書、授信
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
、產品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
字第1359號卷第24-38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
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及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
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
3條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
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
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此
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文義自明。查小人襪公司邀同邱泰華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系爭借款,未依約清償,依約所有
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積欠130萬3,560元及如附表所
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邱泰華為小人襪公司對原告所負
系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小人襪公司負連帶清償
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30萬3,56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金額 利息 違約金 1 140萬元 91萬2,496元 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所示利率10%;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60萬元 39萬1,064元 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所示利率10%;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總計 200萬元 130萬3,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