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訴字第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黃勻品

被 上訴人 洪紹碧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
755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115年1月30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6,55
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3,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