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彰補字第10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董成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慈、王春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按
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