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彰補字第9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67號
原 告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弘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110年度彰補字第967號
原 告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弘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