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1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1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韓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陸拾陸元,以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