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4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4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謝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683元,及其中新臺幣63,510元自民國
98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
112年度彰小字第4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謝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683元,及其中新臺幣63,510元自民國
98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