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5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54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被 告 楊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2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