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6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6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顏景苡
被 告 林進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