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6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67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歐秀芳
被 告 曾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6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時間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迄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6,779元 自112年4月1日起112年6月30日至止 0.1845% 自112年5月2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0.1845% 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1日起至112年11月1日止 0.2595% 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112年度彰小字第67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歐秀芳
被 告 曾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6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時間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迄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6,779元 自112年4月1日起112年6月30日至止 0.1845% 自112年5月2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0.1845% 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1日起至112年11月1日止 0.2595% 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