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彰補字第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25號
原 告 李宗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冠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彭冠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敘明各次借款之事實經過、如何交付借款情形(若為轉帳交
付,請敘明自何帳戶轉帳至何帳戶),並依序提出相關證據
資料(如:借據、轉帳資料、對話紀錄等)。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