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彰補字第7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783號
原 告 許清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佳欣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就被告3人所提出民事異議狀提出主張、陳述。
三、陳明借款事實經過、有無約定清償期、利率、如何交付借款
等,如有分次交付借款之情形,請分次敘明,並依序提出相
關證據資料影本。
四、提出主張許朝向提供設定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即重測前之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590之1地號及609地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全
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五、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按被告人數,附書狀及證物
資料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