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彰補字第8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81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曉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5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1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112年度彰補字第81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曉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5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1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