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司調字第3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司調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莊玥琪
相 對 人 陳夙儀
柯六陽
陳泰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另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
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及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所有坐落臺南市○市區○○路000號房
屋,於民國000年0月間漏水,聲請人委託相對人陳泰淋修繕
並保固5年。嗣聲請人於000年0月間委託相對人柯六陽出售
前開房屋,並於000年0月間已將房屋點交予買方。惟買方於
000年0月間告知聲請人系爭房屋有漏水情形,並向聲請人主
張損害賠償。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共同分擔買方所請求
之損害賠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陳夙儀、柯六陽、陳泰淋之住所地均設址
於臺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應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113年度彰司調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莊玥琪
相 對 人 陳夙儀
柯六陽
陳泰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另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
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及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所有坐落臺南市○市區○○路000號房
屋,於民國000年0月間漏水,聲請人委託相對人陳泰淋修繕
並保固5年。嗣聲請人於000年0月間委託相對人柯六陽出售
前開房屋,並於000年0月間已將房屋點交予買方。惟買方於
000年0月間告知聲請人系爭房屋有漏水情形,並向聲請人主
張損害賠償。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共同分擔買方所請求
之損害賠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陳夙儀、柯六陽、陳泰淋之住所地均設址
於臺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應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