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彰小字第3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3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林緯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14
日宣判。茲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致有
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113年度彰小字第3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林緯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14
日宣判。茲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致有
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