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4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438號
原 告 羅淑花
訴訟代理人 呂鈺萍
被 告 劉美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01號),經原告提起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632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4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市○○路000號原告、呂
秉樺、呂姍嬑之住處時,見屋門未鎖且無人看管,認有機可
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入屋內,竊取屋內原告所
有之後背包1只(內有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長青卡、零錢
包2只、兆豐銀行信用卡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500元),
得手後騎乘機車逃逸,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501
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
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是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2,500元,自屬有據。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0
0元,及自112年12月1日(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
審理,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無庸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末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