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6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611號
原 告 簡士軒
被 告 洪建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9、323、516
、6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0號),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