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彰小字第6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6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顏景苡
陳倍伶
被 告 張家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7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
告,約定借款期間為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且
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惟被告自113年4月25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且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13年3月27日起將未達500萬元之2年且
未滿3年期定期儲金年利率之機動利率調整為1.720%,此有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
貼作業須知、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
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及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調整存款利率查詢資料附卷。復被告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意見並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對於前揭事實加以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1及3項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本金 性質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6,727元 利息 113年4月25日 清償日 2.72% 違約金 113年5月26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0.272%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0.544%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